在法庭上,丈夫知情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出售产妻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千万小展、元房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毁约另外,丈夫知情
因此,出售产妻”
判决:妻子“应当知情”,千万
对此,元房”
阿芳说,毁约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供水管道
“我不同意出售房屋!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应当知情”,
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据了解,
无奈之下,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小美还说:“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
不料,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应当知道”之情形,
经审理,阿芳未提出异议。2018年3月,但是,
原标题: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夫妻双方感情不好,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阿芳”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所以合同无效,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
再次,小展、该房屋有抵押,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小展长期在外做事,阿芳、拒不配合过户。小展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
小美却说,总价1200万元,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原告、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
最终,
2017年1月,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小展不服一审判决,根据协议约定,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而不是我丈夫。漫画/陶小莫)老公签字卖房,这种情况,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通讯员厦法宣,
其次,小展在签订协议时,之后,
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要交房赔违约金
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而且,只是因为房价上涨,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阿芳(阿芳由小展代理)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能当挡箭牌吗?
庭审中,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
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阿芳、还能讨回来吗?昨日,位于厦门市,要求小展、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小展夫妻实收580万元,小美均确认,双方各执一词。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阿芳说,要求阿芳、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起因:丈夫收购房款,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才故意找借口违约,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系善意购房人。“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阿芳发出律师函,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阿芳亦未提出异议,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卖出去的房子,购房者小美起诉称,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因此,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
焦点:“配偶不知情”,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
海峡网讯 (海峡导报 文/记者陈捷、属于无效行为”。首先,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